宪法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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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年英国议会通过的有关英属北美殖民地体制问题的法案。这项法案是英国为加强在北美殖民地的统治,在政策上的又一次调整。

北美独立战争后,由于大批效忠于英国的保皇派离开美国迁居到魁北克省、新斯科舍省等地区,致使英属北美殖民地英裔居民数量大增,1774年的魁北克法已不能适应这种新的情况。英国议会遂于1791年6月10日通过宪法法案,对魁北克法进行修正和补充。

宪法法案把原来的魁北克省划分为以英裔居民为主的上加拿大省和以法裔居民为主的下加拿大省。规定英属北美殖民地各省均应建立代议制度;各省最高行政首脑为英王的代表──总督或副总督,下设由英王任命的行政委员会和立法委员会,以及一个普选产生的议会。法案对选民资格、议会人数和议员宣誓等也作了具体规定,为法裔居民当选议员提供了可能性。法案还规定,各省实行何种法律可自行选定;重申魁北克法中天主教会的权利,同时也鼓励英国国教的传播。法案于同年12月26日生效。宪法法案一方面满足了英裔居民对代议制度、英国法律等要求,同时也保留魁北克法中对法裔居民已作出的让步。它缓和了英裔与法裔居民的矛盾,进一步巩固了英国殖民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