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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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为中国传统乐学中相关于宫调关系的一种术语,指调域或调式的变换而言;在戏曲音乐中则指与曲式有关的“集曲”而言,多数情况下与调域或调式的变换并无关系,本质的涵义仅指曲调的变换。

宫调意义上的犯调,较“旋宫转调”一语涵义更为明确。先秦与两汉时的“旋宫”,常指不同乐曲在不同时间中演奏(唱)的调域变换,或同一乐曲的移调演奏(唱)。隋、唐时出现犯调理论,则明确指明是调域或调式的变换。

元稹诗:“能唱犯声歌,偏精变筹义”。变筹是古筹算(类似于计算尺)一种数理逻辑推断的方法,诗中借喻音阶中半音关系的推移变化。可知“犯声”亦同“旋宫”之义。同宫的调式变换即调域不变而只改变煞声(结束音),亦称“犯调”。但煞声的改变未必即为犯调。传统音乐中宫与调皆不变换时出现“借字煞”的情况甚多,异煞并不是犯调的同义语,而属于虽有联系而出自不同角度的概念。

犯调从而出发的原调亦称“祖调”。

宋人对唐代的犯调理论已经不甚了然,因此对犯调的种类有不同解释。姜夔引唐人乐书:“犯有正、旁、偏、侧。宫犯宫为正,宫犯商为旁,宫犯角为偏,宫犯羽为侧”。陈旸《乐书》“犯声”、“犯调”的注,则以宫犯羽为偏,宫犯角为侧。加上沈括张炎、王灼等人的记述与理解,亦皆略同而大异。唐代犯调理论的准确表述,今已难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