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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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于1956年6月10~11日和6月12~20日,在山西省太原对日本侵华战犯富永顺太郎的战争犯罪和特务间谍罪案及城野宏等 8名战犯罪案进行的审判。审判是根据1956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进行的。

庭审调查证实:富永顺太郎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犯有组织领导在华特务间谍活动,抓捕、刑讯、奴役、残害中国人民等罪行;在日本投降后,又犯有继续潜伏中国,勾结汉奸和蒋介石集团特务,破坏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妄图复活日本军国主义的罪行。法庭宣布判处被告有期徒刑20年。城野宏等 8名战争犯罪分子,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犯有严重罪行。他们有的策划组织和指挥多次“扫荡”;有的指挥残杀中国和平居民和被俘人员;有的以极残酷的手段刑讯中国和平居民来逼索情报;有的将被俘人员作为日军新兵“试胆锻炼”的“活人靶”;有的将妇女、儿童赶入窑洞纵火焚烧;有的毁灭城镇,进行经济掠夺。日本投降后,他们又犯有策划、组织和参与留在中国山西省的前日本军政人员反对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阴谋复活日本军国主义的罪行。法庭判处城野宏有期徒刑18年,对其余7名战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至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