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解释]本条是关于对因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犯罪分子如何处理...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解释]本条是关于管制的期限和管制刑执行机关的规定。本条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管制期限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管制的期限,最高为二年,最低为三个月。 第二款是关于管制刑执行...
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
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解释]本条是关于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解除管制的条件和如何解除管制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含两层意思: 1.解除管制的前提是管制期满,即被判处的管制刑,执行完毕。 ...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解释]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管制的刑期和对先行羁押的时间如何折抵刑期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判决开始执行的当日起计算,当日包括在刑期之内;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解释]本条是关于拘役刑期限的规定。 拘役是一种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对主观恶性较小的罪犯适用短期自由刑,既体现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也有利于促使罪犯反省悔罪、重新做人、回归社会。 根据本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上限...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解释]本条是关于拘役的刑期如何计算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从犯罪分子实际执行拘役开始计算。对于虽已作出拘役判决,但犯罪分子尚未交付公安机关执行的,还不能算判决执行之日,不能开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解释]本条是关于有期徒刑刑期计算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这里所说的“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被送交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之日,而不是指判决生效的日期。判决执行以前...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解释]本条是关于死刑适用的对象和死刑核准程序的规定。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解释]本条是关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刑或者执行死刑的条件及程序的规定。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解释]本条是关于如何确定罚金数额的规定。 关于罚金的数额,刑法分则有的犯罪未作具体规定,有的犯罪规定了一定幅度。根据本条规定,无论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罚金刑幅度的,还是没有明确规定罚金刑幅度的,判处罚金刑时都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所谓“犯罪情节...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解释]本条是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一般性规定。根据本款规定,除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死...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解释]本条是关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如何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被判处死...
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解释]本条是关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解释]本条是关于没收财产的规定。 本条共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没收犯罪分子部分还是...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解释]本条是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如何适...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解释]本条是关于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规定。 本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解释]本条是关于累犯的定义以及对累犯如何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解释]本条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的特殊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其中一罪不是...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解释]本条是关于自首的定义以及对自首犯如何处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