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电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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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0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玩具等15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公告如下: 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玩具等15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各地在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时可参照执行。旧版同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本文《电动自行车电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即其中的一个细则。

《电动自行车电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 1 抽样方法

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种产品抽取样品数量见表1。

表1 抽样数量

序号 产品种类 抽样数量 检验样品数量 备用样品数量
1 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产品明示执行标准GB/T 22199.1-2017) 8只 4只 4只
2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产品明示执行标准GB/T 36972-2018) 4组 2组 2组
3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产品明示执行标准QB/T 2947.3-2008) 6组 4组 2组
2 检验依据

表2 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2hr容量 GB/T 22199.1-2017/5.5
2 大电流放电 GB/T 22199.1-2017/5.6
3 能量密度 GB/T 22199.1-2017/5.8
4 低温容量 GB/T 22199.1-2017/5.9
5 快速充电能力 GB/T 22199.1-2017/5.10
6 防爆能力 GB/T 22199.1-2017/5.16

表3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I2(A)放电 GB/T 36972-2018/6.2.1
2 低温放电 GB/T 36972-2018/6.2.3
3 过充电 GB/T 36972-2018/6.3.2
4 过充电保护 GB/T 36972-2018/6.4.2
5 过放电保护 GB/T 36972-2018/6.4.3
6 短路保护 GB/T 36972-2018/6.4.4
7 放电过流保护 GB/T 36972-2018/6.4.5
8 壳体阻燃性 GB/T 36972-2018/6.5.3

表4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常温容量 QB/T 2947.3-2008/6.1.2.3.1
2 I2(A)放电容量 QB/T 2947.3-2008/6.1.2.3.4
3 低温(-10℃)容量 QB/T 2947.3-2008/6.1.2.3.2
4 短路 QB/T 2947.3-2008/6.1.6.1
5 过充电 QB/T 2947.3-2008/6.1.6.2
6 过放电 QB/T 2947.3-2008/6.1.6.3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22199.1-2017 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 36972-2018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QB/T 2947.3-2008 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 第3部分: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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