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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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就说明,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法律赋予的直接同公民人身相联系的基本权利。婚姻自由既然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原则,首先就必须明确,婚姻自由是受法律和政策约束范围内的自由,而不是不受任何行为规范约束的个人绝对自由。任何违反法律和政策的婚姻关系,就得不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就是男女间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实行结婚自由,一方面,“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法第4条);另一方面,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依法进行婚姻登记。离婚自由就是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登记离婚。基于夫妻关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之上的,当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时,亦应准予离婚。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则是婚姻自由的必要补充。二者相互结合,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规定,体现了婚姻制度的进步性和男女婚姻关系的严肃性与非任意性。婚姻当事人应当正确行使婚姻自由权利,而不得滥用婚姻自由仅利损害他人、家庭和子女以至社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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