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赔偿损失后,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向责任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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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赔偿损失后,对于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有关责任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其追偿,由有关个人或组织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滥用职权、越权执法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未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采取扣押、查封、暂停支付等强制措施,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复议机关决定原办案机关停止强制措施,执行机关拒不执行,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扣押、查封的物品遗失的;

  (五)超期暂停支付相对人的银行存款而不补办手续,以及冻结金额超过违法金额造成损失的;

  (六)扣押、查封的财物经查与违法行为无关,没有解除扣押、查封措施而造成损失的:

  (七)违反办案程序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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