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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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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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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