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名称中是否应当标明合伙企业的所属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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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标明。《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台伙”字样。

  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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