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机关对已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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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按照新申请的程序予以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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