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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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是我国刑法确定的罪过形式之一。我国《刑法》14条规定,犯罪故意,是在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习惯难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它的特征是,在意识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根据意识和意志这两方面的不同情况,刑法理论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射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只能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中。一是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另一种是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者的共同之点是,都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有认识;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超出行为人的预料,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二者的区别如下。

  在意识方面,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的确定性认识有所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也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间接故意只能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不包括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

  在意志方面,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抱着希望发生的态度。间接故意为放任的态度。意志状态是区别这两种犯罪的主要标志。

  从两种故意的发生看,直接故意直接存在于追求危害结果的犯罪行为中,具有直接追求性的特点。间接故意必须以追求其他某中目的的行为为前提,具有伴随性的特点。

  《刑法》14条第2款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一般来说,直接故意的社会危害性比间接故意要大一些。对直接故意犯罪的量刑会比间接故意犯罪重一些。当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对待,也不是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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