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体现在该法第一条,即“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这个定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个规定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的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有三类,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的“法人”包括三类法人.即企业.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需要指出的是事业单位法人是指实行企...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在从事市场交易活动中,能够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法律关系。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经营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某一市场交易活动,他人无权干涉。②经营者有权自主决定交易对象、交易内容...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采用假冒或者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二)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 (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1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前款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职责;后款对具体履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说的社会监督应当从广义上来理解,包括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群众监督。它的特点是:①主体...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包括五种行为,即: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该行为有三方面的构成要...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判断商品是否是知名商品,不应以任何人对该商品是否知道为必要条件,而应以该商品在相关的市场领域中是否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要件。 ...
这里的“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与同类商品的包装、装潢有显著区别的独特的包装、装潢。 如果某商品的知名度已经较高,但是其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是经营者独创的,而是使用了...
认定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从形式上看,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主要部分和整体形象与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相似;二是在实质上,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侵权物品可作如下处理: (一)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包装和装潢; (二)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三)收缴直接专门...
虚假的商品标示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上对商品的品质、荣誉、制造加工地、制作成分、性能用途、数量、有效期限等内容作虚假不实或引人误解的表示或标注的行为,属于欺诈性市场交易行为的一种。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的商品标示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规定.营者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虚假的商品标示行为的特点是: (一)该行为体现在商品上或其标签、包装上,这一点与虚假宣传不同。 (二)该行为并不侵害哪个特定经营者特有的财产权利,与假冒或仿冒行为不同。 (三)该行为或者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对商品的质量、信誉等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是经登记部门核准的.由企业.有专用权的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这里的企业名称应当从广义来理解,包括四类名称:一是企业法人的企业名称;二是实行企业化经营,依法具有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事业单位法人名称;三是从事营利性活动并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社会团体法人名称;四是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的...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一)侵权人使用了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二)这种使用未经权利人的允许,或者虽经权利人许可,但超出了许可使用的范围和方式.或这种.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