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可以用自有资金投资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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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的统计数据来看:自持基金业绩相对较好。从市场面看,自持股票基金与市场平均水平基本相同,而自持混合型基金则战胜市场5.48个百分点,幅度大约10%;从基金公司内部看,自持基金在公司内部拥有同类型可比基金的共有8只,其中5只战胜了它们的同门兄弟,平均胜绩为6.24个百分点,而有3只输给了同门兄弟。

  我国基金自持行为有2/3发生在发行认购阶段,1/3发生在存续申购阶段,自持的一个重要动机是营销,即提升其他投资人的买入或持有信心,这或许有一定作用。然而自持后面的动作就是自赎,我们是否考虑到了基金公司自赎基金对其他投资人的负面导向呢?假如其他投资人认为基金公司自赎是对该基金或市场未来趋势不良的判断,那么他们就会跟随基金公司的行为,“多米诺骨牌效应”就可能发生。

  《基金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通知》作出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不得投资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方可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且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60%。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封闭式基金的,其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10%,且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前不得出售。确因资产流动性问题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可以出售其购买的封闭式基金,但需经董事会批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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