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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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法与竞价法均属市场化定价机制,但二者明显不同:一是询价法有询价区间即申购价格上限和下限最高限价,可控制发行市盈率;二是询价法的询价对象及参与定价的主体均为机构投资者,既非上网竞价法下的所有投资者,又不限于投标竞价法下的竞争承销业务的证券商。比较而言,询价法下形成的股票发行价格更为理性、专业和科学,它有利于发现新股的真实价格,提高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降低认购股票的风险,因而为当今国际资本市场所普遍采用,也是我国股票发行市场化定价机制的最佳选择。

进入2000年以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开始询价发行试点。试行结果是市场低迷时询价比较理性;而市场泡沫大的时候,则曾询出几十倍甚至一百多倍的离谱的市盈率。经过不断总结经验,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9月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系统、详细地重构了询价制度,并将询价法与从首次公开发行定价捆绑。至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机构投资者询价制度在我国得以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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