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用绳子将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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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用绳子将宋某绑在树上,对宋某进行殴打,致其轻伤。宋某醒来后连声求饶,但王某不同意,继续殴打,宋某挣脱绳子后拿出携带的水果刀将王某捅伤。关于宋某和王某的行为,认定正确的是_____。

A、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王某制服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来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

C、宋某成立抢劫罪的犯罪未遂,后来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D、宋某反抗王某的殴打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答案:B

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对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但这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即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如果该暴力犯罪已经结束或者不法侵害人实际上已经丧失了继续侵害的能力,则不允许对其进行所谓的无过当防卫。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面对不法侵害,抢过刀子,并将其推倒在地,使其失去侵害能力,是一种正当防卫。但是,在宋某失去侵害能力时,王某对宋某实施伤害的行为就属于犯罪行为,此时宋某成为被害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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