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对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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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工作频段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要求。研制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研制完成后应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鉴定合格的产品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生产销售的产品应接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监测机构进行无线电辐射检测。

  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选址定点应当由规划行政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设备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对航空器、船舶的安全运行造成危害时,必须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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