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体系

一个地区或国家内一系列互相依存,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城市综合体。城市体系是一定地域内各种类型,不同等级的城市相互作用所形成的空间组织(即城市网)的综合反映。

城市之间不断进行物质、 人口、 信息的交换,产生空间相互作用,使彼此分离的城市结合为有机的整体。城市相互作用的形式可分为对流、传导、辐射。对流指物质和人口的移动;传导指城市间进行的各种交易;辐射指信息的流动和文化扩散。城市空间相互作用产生的条件有:

(1)互补性,即两地之中一方有某种货物或人口可以提供,而另一方恰好对它们有所需求。这种城市间的互补性构成城市相互作用的基础。

(2)中间机会,指当货物和人口在A、B两地间输送时,介入了另一个能够提供或消费它们的C地,引起输送原定吗止点的替换。中间机会可以节省运输费用,并具有影响运输和人口迁移的过滤器作用。

(3)可运输性。距离影响运输时间和运费,因此距离越长产生相互作用的阻力越大。而货物的可运输性一般由它的单位重量的价值所决定,单位重量价值低的货物运输距离较短。城市间的相互作用对形成城市体系和结构的作用,包括产生组合效用、促使城市体系内部的分化、加强劳动地域分工、起到空间组织的媒介作用等。

城市体系的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城市职能来体现的城市性质,不同性质城市的数量和组合特征;

(2)城市规模,不同规模城市的数量和组合特征;

(3)各类各级城市的地理分布,它们的地理位置,相互距离以及在区内各地的密度差异等;

(4)各种类型城市影响地区或腹地的范围,以及城市之间、城市与集镇、乡村之间的分工和联系。

在一个区域内部,如果各地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情况相差不大,则各种类型城市的结构和地理分布就会有规律地表现出典型的中心地等级系统(见中心地学说)。实际上,中心地概念的产生,正是以城市体系的存在为基础,并为探讨城市体系组织形式而从城市的中心地职能角度进行的研究。

城市体系的一般规律是,所起作用愈大的城市,规模愈大,影响地区的范围愈广,但这种城市数量少,仅分布于少数地点。相反,小城市所起的作用小,影响地区范围小,但数量多,分布比较普遍。中等城市的特点介于大、小城市之间。由于各个区域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情况不同,城市体系一般规律的具体表现是互有差异的。例如,中国东北区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是中国工矿业较发达区域,尽管它与西南区的四川、贵州、云南3省相比,土地面积小,人口也少得多,但城市人口总数却比西南3省多1倍以上。

分析一个区域城市体系的形成过程,按照全区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发展方向和区内各地各种建设条件,对城市体系发展趋势进行全面估计,作出战略部署,是区域规划的重要项目之一,并有助于确定各个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从而为城市总体规划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