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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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役法之一。南宋乡村民户为了减轻上户轮差保正、保长的重役,自行结合,割田出粮,帮助当役户,称为“义役”。义役始于婺州(今浙江金华)、处州(今浙江丽水)等地。约在宋高宗赵构绍兴年间(1131~1162),婺州金华县长仙乡的一些“大姓”,因轮派保正役而时起纠纷,乃创议合伙捐田一百亩,帮助当役者应差;每年三月旧保正将田移交给新保正,作为应役之资。由此,“义役”便在民间实行,并于绍兴三十二年得到知婺州吴芾的称赞。大约与婺州义役同时,处州民间也实行义役,宋孝宗乾道时(1165~1173),知处州范成大言于朝廷,于是义役遂从两浙路扩展到江东、江西和福建等路,各地上户纷纷实行。义役的实行有所谓“义役规约”,各地虽颇不相同,但其主要内容是:

(1)由本“都”或本“甲”的上户担任役首,主持义役的实施,如收取役田租课,排定各户服役顺序等。但有的地方不设役首。

(2)役户按年月顺序轮流充当都保正、副都保正、保长或户长,义役田均给保正、保长或户长,收取租课,以供服役费用。

(3)一都或一甲全体人户按户等高低割田或捐粮、钱,置义役田庄。有时地方官府亦买田支助。有的地区只由乡户自行按户等商定服役顺序,不置义役田;有的地区则集资雇人代役。

(4)有些地区在义役田租课有剩余时,则另置新田,将旧田归还原主。义役大都由乡村上户把持,实际上减轻了上户的负担。原来役轻或无役的中下户,在上户勒索敲诈之下,加以吏胥的阻挠和破坏,负担增重,以至破家荡产,因而义役成为“不义之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