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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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指在文化领域,不经版权所有者授权,不向其支付报酬,在大多数情况下亦不说明作品出处,而复制他人受国内版权法或国际版权公约保护的作品,公开发行。此种行为主要涉及图书、杂志的翻印,唱片、录音带、录像带、电影片的翻录,以及广播节目的重播。海盗行为原指出于私人目的,未经国家授权,在公海上或在不属该国管辖范围之内的地方,对船舶、飞机、或船舶飞机上的人或财物所采取的抢劫或其他暴力行为。

书刊影印和音像制品复录技术的发展,使复制作品变得越来越容易,加上各国版权法律对作品保护的水平不同,海盗行为不仅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地区继续蔓延,而且在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国家也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作者以及图书出版业和音像出版业的利益。据国际唱片业联盟1985年统计,1984年对音像制品的海盗行为给合法经营的音像出版业造成了10多亿美元的损失。据美国知识产权协会的调查,1984年仅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巴西、埃及、尼日利亚等10个国家的海盗行为,使美国版权所有者遭受了13亿美元的损失。国际出版协会和国际唱片业同盟近年来不断呼吁各国政府采取强硬措施,严厉打击海盗行为。

因版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任何一个国家的公民或法人,在本国未承担保护外国作品义务的情况下,在本国复制或以其他形式使用外国人在国外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视为海盗行为;在本国承担保护外国作品义务的情况下,在本国复制或以其他形式使用受外国版权法保护而不受本国版权保护的作品,或在外国尚未超过保护期而在本国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或者以在外国版权法中视为侵犯版权而在本国版权法中规定为合法行为的方式使用外国作品,均不得视为海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