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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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人员定额、职务名称、工作量、工资标准、经费额度等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编制由国家编制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部门审核批准。编制管理包括机构设置、变更和人员定员、定编两个主要部分。国家从宏观上规定各级机构设置的限额数,层层下达编制人员的数额。各级编制管理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机构的设置、变更与调整,人员编制的定额。编制管理机构依据各机构、部门、单位的职责范围,任务简繁和工作量大小,确定人员数额及领导职位。

列入行政编制的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的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人民政协和人民团体的各级机关和所属机构,在中国也由行政经费维持,属准行政编制单位。

西方国家列入行政编制的机关一般仅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所属机构。实行地方自治体制的国家,行政编制不包括地方自治体。地方自治体的机构与人员的编制由地方自行管理。各国主管行政编制机关的设置及管理内容各不相同,如美国由行政管理和预算局负责审查联邦政府机构的预算和管理情况,并就联邦公务人员的录用、培训、考核、晋升等事项向总统提供意见。英国财政部编制局,主掌人事行政工作(不包括考选),其下设有各部编制局专管机构组织与人员编制。日本行政管理厅,负责综合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员定额,审查决定内阁各级机构的设立、撤销和人员增减。这些国家管理行政编制的一般办法,主要有:

(1)通过议会立法决定政府机构的设置与撤销;

(2)通过法律规定政府内部的机构设置;

(3)通过财政预算控制机构的活动和人员的使用。在对机构设置和经费调拨的有效宏观控制下,各机构有相应的内部管理权,适当调整内部机构人员的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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