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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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6年(光绪二年)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又名《滇案条约》、《芝罘条约》。

1874年(同治十三年),英国陆军上校柏郎率领一支近二百人的武装探路队探测从缅甸到中国云南的陆路交通,英国驻华使馆派遣翻译马嘉理前往滇缅边境接应。次年(光绪元年)2月,马嘉理引领柏郎一行未先行知会地方官,由缅甸八莫进入云南。滇西边境居民对突如其来的人马深感疑惧,2月21日在腾越(今云南腾冲)曼允杀死马嘉理及随从数人。柏郎一行被迫折回八莫。是称“马嘉理事件”或“滇案”。事后,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乘机要挟清政府,把事件的发生归咎于中国边吏的指使,要求将云贵总督岑毓英等提京审讯,并称要撤使、绝交和用兵;同时提出广泛的讹诈要求,包括减免税厘、增开通商口岸和开放云南边界贸易等等。清政府与英交涉历时一年多,采取了一再退让的态度,先谕令岑毓英从速调查该案,继派湖广总督李瀚章赴滇究办,后又申斥岑毓英办事拖延,并捕杀十多名边民以示“惩凶”。1876年8月21日,经赫德斡旋,北洋大臣李鸿章与威妥玛在烟台举行正式谈判。9月13日,双方签订了中英《烟台条约》。

《烟台条约》分十六款,及另议专条一款。主要内容为:

(1)英国得派员到云南调查,准备商订滇缅边界及通商章程。

(2)洋货在各口租界内免收厘金;洋货运入内地,不论华商洋商一律只纳子口税,全免内地税。

(3)增开宜昌、芜湖、温州、北海为通商口岸;开放大通、安庆、湖口、武穴、陆溪口、沙市为轮船停泊码头;英国可派员驻寓查看川省英商事宜。

(4)凡遇内地各省或通商口岸有关英人生命财产的案件,英国使馆可派员前往“观审”;各口发生中外诉讼案件,应由被告所属国官员各按本国法律审断。

(5)英国可派员经甘肃、青海、四川前往西藏及转赴印度;也可由印度进入西藏。

(6)中国对滇案及1876年以前中英间各案赔款二十万两,并派员赴英表示“惋惜”。

《烟台条约》签订后,清政府立即批准。但英国一直到1885年7月与清订立《烟台条约续增专条》限定对鸦片税厘征收额后,才予批准。《烟台条约》的签订,加深了中国西南边疆危机,并且扩大了《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所规定的外国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