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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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战国之间在战争正式开始至正式结束期间,相互关系的法律状态。战争状态的开始和结束,通常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并伴随着一系列法律后果。

战争状态通常是通过交战双方或一方宣战(或宣布战争状态),或一方使用武力,另一方认为是战争行为并继之以敌对行为而正式开始。有时,国与国之间虽然经过宣战,双方处于战争状态,但彼此之间不一定有实际敌对武装行动。如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在对德国宣战以后,与德国处于战争状态,但实际上没有采取军事行动。有些国家之间实际上存在着敌对的武装冲突,但并不意味着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是战争状态。国家之间的边界冲突就常有这种情况。有些国家挑起了战争,但为了规避战争责任,避免承担战争状态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却声明不存在战争状态,而仅存在武装冲突状态。如1956年英法进攻埃及时,英国政府曾发表这样的声明。

决定宣战或宣布战争状态通常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领导人的职权范围。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2条第14款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第67条第18款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交战国家一旦进入战争状态,它们之间就由和平关系转变为战争关系。战争法和中立法开始适用,并由此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如:交战国之间的外交和领事关系完全断绝;条约关系中断或受到影响;商务关系一般断绝或停止执行;交战国在敌国的财产(除外交机构和领事馆外)将被没收;敌国的商船或民用飞机要在限期内离境,否则可能被扣留或征用;交战国国民在敌国的人身自由和权利受到限制;私人财产不得没收,但可扣押或折价征用等。

战争状态通常由交战国缔结和约而结束,也可能由战胜国单方面宣告或同战败国发表联合声明而结束。战争状态结束后,交战国之间即恢复和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