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武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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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乡(镇)和大中型厂矿、大专院校设立的军事工作部门。属地方建制,其工作人员为地方干部。各级人民武装部是同级地方中国共产党委员会的军事部和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在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部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或本单位的军事工作,主要是民兵、兵役和动员工作。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又是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办事机关,负责承办人民武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人民群众武装力量的建设。在历次革命战争时期,都在县、区建立人民群众武装的领导机构。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的县、区普遍建立军事部或赤卫队委员会,1933年8月起统称军事部。抗日战争初期,各抗日民主根据地建立了自卫队总指挥部、人民武装委员会、武装科或武装部。1942年,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北岳区首先将这类机构统称人民武装部。解放战争时期,一些军区曾在县设立人民武装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有的县在政府设人民武装委员会,有的县在中共县委设人民武装科,均属地方建制,编配地方干部。1951年以后,全国多数县和市辖区建立人民武装部,属军队建制,编配现役军人。1954年,改称兵役局。1958年,又改称人民武装部。1961年起,在公社、大中型厂矿、大专院校也设立人民武装部,编配专职的地方武装干部。1986年7月起,县(旗、县级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划归地方建制,实行地方和军队双重领导,工作人员也改为地方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