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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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社会基层组织。城市中的里又称坊,近城者则称厢。每里人户为一百一十户。洪武三年(1370)始在江南个别地区实行。十四年,经户部尚书范敏倡议,推行于全国城乡。

一里之中多推丁粮较多的十户为里长,其余百户分为十甲,甲设甲首。里长对上级官府负责,管束所属人户,统计本里人户丁产的消长变化,监督人户生产事宜,调理里内民刑纠纷,并以丁粮和财产多寡为序,按赋役黄册排年应役。初期里甲不可挪移。正统六年(1441)规定:排年里长“设有消乏,许于一百十户推丁多粮多者补充”;如里内有死亡绝户,本里又无带管分析人户补充,可从邻里多余人户中拨补。如邻里亦无多余人户,准许同人户至少的里合并。

以里甲为单位编派的徭役称里役或甲役,有正役和杂泛差役两种。里甲正役是里甲人户应当的重要差役。里长和甲首为十年轮役制。每年由里长一名偕同甲首督率一甲十户应役,称“见年”或“当年”。其余九里长及九甲人户在此后九年内轮流应役,称“排年”。里甲正役主要项目是:

(1)征收税粮。税粮包括夏税和秋粮,分别在夏秋两季依地亩由里甲负责催收。若里甲有逃亡人户,税粮照征,由里甲赔纳。

(2)办运上贡物料。《禹贡》有所谓“任土作贡”,历代沿袭,各地方以其物产上贡。明朝天子玉食,军国所需等物料皆责之里甲,科派民间。北方的府、州、县上贡的比较少,南方,尤其是江南地区比较多。如遇派纳的物料非本地所产,里甲人户必须出银购买供办。

(3)支应官府的公用,一些地方衙门中的皂隶、禁子、库子、斗级等均出自里甲,官员们的生活用具,学校生员的用项,乡官的年例礼物、夫役,地方上的乡饮酒礼费用,送生员赴考的路费,为进士和节妇建立牌坊,馈送过往官员,支应驿夫铺陈酒食,甚至刑场上杀人用的木桩石灰,也由民人备办。至于额外需索,以一科十,中饱私襄,更是到处皆是。而由于里长“放富差贫”,导致徭役严重不均。明代中叶后,随着一条鞭法的实行,里甲正役逐渐摊入地亩,折银征收,雇募应役,里甲十年应役之法逐步废弃,里甲逐渐失去其原来对人民的控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