札鲁忽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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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和元朝的官名。又作札鲁火赤、札鲁花赤,蒙古语╬arqu呇i(<突厥语yarru-,判决)的音译,汉译“断事官”。蒙古建国之初,司法行政事务简单,只设札鲁忽赤总领其事,以分封领民和刑罚为主要职掌。它是当时国家最大的司法行政长官。 随着蒙古向外扩张, 版图扩大,各诸王投下都设札鲁忽赤。成吉思汗曾命失吉忽秃忽为也可札鲁忽赤(大断事官), 主持分封千户。 窝阔台汗时,失吉忽秃忽又到中原编籍民户,为诸王功臣划分封邑,汉人称之为“丞相。蒙哥汗时,也可札鲁忽赤忙哥撒儿以酷刑鞫讯反蒙哥汗的窝阔台系诸王和诸将,得宠于大汗。入元以后,札鲁忽赤从总揽各种政务的官员变为司法长官。元朝立大宗正府,以诸王主持府事,设从一品高秩的札鲁忽赤,元成宗铁穆耳以后员额达四十人左右,审理四怯薛、诸王、驸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的犯罪案件和婚姻、驱良等户籍争讼,也审理汉人、南人的重大刑事罪犯,按检诸路刑狱。有时,边远征伐也派札鲁忽赤领军。仿照札鲁忽赤制度,中书省设三品断事官,员额由三十一人逐渐增至四十一人,从皇室、诸王驸马投下的怯薛等官选用人员,掌刑政,并常派出理算钱谷。枢密院也设三品断事官数员,掌管和处理军府狱讼。宣政院、太禧宗禋院等官衙也曾置断事官,后多罢。

参考书目
  1. 田村実造:《元朝札鲁忽赤考》,《中国征服王朝研究》,京都,1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