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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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部门业务人员的通称。其范围在各国略有不同。按国际档案理事会所编《档案术语词典》,指专门从事档案管理和档案馆管理工作的人员。在中国,泛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室以及档案教学、科研机构的业务人员。在苏联,主要指档案事业管理机关及其所属档案馆和专门从事档案科研工作的业务人员。美国档案工作者协会规定的范围是“在一个档案机构中负责或从事以下一种或多种活动的人:鉴定和处理、接收、保护、整理、著录、参考服务、展览和出版”。

古代和中世纪各国多无专门档案工作者,档案由负责其他事务的官员兼管。18世纪末法国档案改革后,西欧各国开始有了受过系统专门训练的档案工作者。中国在唐代以前,档案均由史官掌管,如周、秦的柱下史,汉代的太史令,唐代的令史等。宋、元、明各代的管勾和清代的书吏,都是具体管理档案的人员。中华民国时期从事档案管理的业务人员称为管卷员、档案员,除了少数人受过专业教育外,多靠师承、世袭或经验传授,往往成为操纵、把持专业的“档案师爷”,阻碍档案工作的进步。

档案工作者按其任务,一般可分为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苏联分为领导工作人员、专家和青年服务人员;法国分为科学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技术人员、专门人员(修复员、装订员、摄影师等)、行政人员(录音员、打字员)和服务人员 (仓库管理人员和警卫人员)。按其职称,各国的划分方法有所不同:法国有总保管员(最高职称)、保管员、文书档案员、助理档案员和档案员;南斯拉夫把档案管理人员分为高级档案员、档案员、助理档案员、档案管理员,把技术人员分为高级档案保管员、档案保管员、技术保管员或见习档案员、准见习档案员, 把科研人员分为科学顾问、高级科学助理研究员和科学助理研究员;美国实行“档案学家”证书制度,凡有5~7年档案专业资历和硕士学位、学士学位的人,经过申请、考核,可获得专业证书。中国自1983年实行档案专业干部业务职称制度,1986年改为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聘任制,设有研究馆员和副研究馆员(均为高级职务)、馆员(中级职务)、助理馆员和管理员(均为初级职务)等5个级别,同时对专业职务各档次的岗位都规定了相应的任职条件和职责。

档案工作者的职责在各国基本相同。中国档案工作者的根本职责是保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科学地管理档案,提供档案为社会各方面服务。苏联档案工作者的主要职责是:以高质量的档案补充国家档案全宗,保证其安全,编好科学参考工具书,广泛开展档案利用工作。美国档案学家把档案工作者的主要职责归纳为对档案的保存和提供利用。英国档案学家H.詹金森认为,档案工作者的职责首先是要尽一切可能保卫档案的安全和档案的真实性,其次才是尽一切努力为历史学家和其他研究工作者的需要服务。各国在开放档案的前提下,都规定档案工作者有履行保守机密的职责。

档案工作者需要具备文件管理、档案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具备一定的语言文字、行政管理、历史学科和档案相关学科的知识,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掌握新型档案管理和信息科学、电子计算机等新的科学技术知识。同时,档案工作者还应具有尊重历史、珍视档案、公正务实、忠于职守、热心服务的职业道德品质。美国档案工作者协会1980年公布了《档案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提出档案工作者的工作规范、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苏联制定了国家档案馆及其组织机构领导人员和专家职务业务鉴定标准说明书,对每种职务都规定了职责、必备知识和业务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档案事业需要大量训练有素的档案工作者。但是,由于世界各国档案专业教育发展不够普遍,受过专业训练的档案工作者为数不多。据国际档案理事会估计,20世纪70年代全世界只有 2万多人(不包括苏联和中国)。中国在1990年底,有县级以上档案局、档案馆专职档案工作者39467名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务者8326名,加上省级以上机关档案室和大型工业企业档案部门的专职档案工作者总计达81147名,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务者共1662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