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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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单位负责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军事指挥员同为部队首长,通常是同级党的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根据需要在独立执行任务的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也设立政治委员

设置政治委员,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一项制度,由建军初期的党代表制度演变而来。1927年8月南昌起义的部队,在团以上单位设立党代表,同年9月湘赣边秋收起义的部队,经过三湾改编,把党代表扩大设置到营、连。1928年7月9日,中国共产党第六次代表大会决定实行政治委员制度。此后,团以上各级党代表改称政治委员,营党代表改称政治教导员,连党代表改称政治指导员

政治委员隶属于直属上级部队首长,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在政治工作上,服从上级政治委员、政治机关;在军事工作上,服从上级军事指挥员、政治委员和军事机关。历次颁发的政治工作条例对政治委员职责的规定,内容大致相同。1983年总政治部修订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试行本),规定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和保证部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组织部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领导部队党的建设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建设;掌握党的干部政策,建设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队伍;贯彻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的原则,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军事民主(见三大民主);维护部队纪律,保证部队高度的集中统一;领导和保证部队完成作战、训练等各项任务。政治委员由具有高度共产主义觉悟,忠于党和祖国的事业,坚强勇敢,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政策水平,丰富的政治工作经验,一定的军事素养和科学文化知识,并有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担任。副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政治委员制度,对于保证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绝对领导,加强部队政治工作,完成党和国家赋予军队的各项任务,起着重要作用。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