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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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国家公共档案馆或公共档案馆。档案馆的类型之一。由国家各级政府设立并领导,负责接收和管理一定范围的具有社会和历史价值的各种档案,并提供社会利用的文化事业机构。

世界上第一个具有近代意义的国家档案馆法国国家档案馆,是18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根据法令规定,凡与法国国家机关、行政区划、国家法律和公共规章有关的文件,都必须集中到国家档案馆保存,并实行对外开放原则,规定每一个法国人都可以查阅其所需要的文件。其后世界各国大都建立了国家档案馆,但设置方式依各国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从馆藏档案的内容上可分为综合性档案馆和专业(专门)性档案馆两种类型,例如美国、加拿大马来西亚、印度、印度尼西亚阿尔及利亚等国家,一般均为综合性的单一类型,即在中央只设一个国家档案馆,地方各级政府也只设一个档案馆,负责接收和管理本级政府所有各部门形成的全部档案和历史档案;欧洲多数国家如瑞典、丹麦、南斯拉夫、意大利、西班牙等,地方各级政府一般只设一个综合性档案馆,中央一级除设综合性国家档案馆外,还分别设置有某些专业(专门)性的国家档案馆,如历史档案馆、录音录像档案馆、照片档案馆、文学艺术档案馆等;还有少数国家如苏联等,则按照机关性质结合专业特点和档案载体形式,分别设置若干全苏性的中央国家档案馆,分别管理各种不同机关和不同内容的档案,在各加盟共和国、边疆区、州和某些市、区,也都分别设置有综合性或专业性国家档案馆。一般说,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央国家档案机构对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没有任何领导与监督权,彼此处于各自为政的松散状态。而社会主义国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均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见档案局)在业务上实行统一领导和监督,从而形成了全国彼此有机联系的档案馆网络。但是,不管哪种社会政治制度的国家,国家档案馆不仅从所有制上区别于私人档案馆,而且在档案的管理范围和领导关系上也不同于部门档案馆。它具有多渠道地接收国家政府各部门的有关档案的来源,并定期对外开放档案的特点。

中国以综合档案馆为主,在中央一级也设有专门档案馆;地方各级综合档案馆则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馆,以及各地(市)、县档案馆。全国各级国家档案馆分别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实行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国家档案馆负责定期接收国家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需要长久保存的档案,对档案进行科学整理、编目,以及现代化管理,并采取各种形式和手段,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按照《档案法》的要求,各级国家档案馆所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均可利用国家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同时,各级国家档案馆由国家授权可以公布档案,或者编辑出版各种内容的档案史料汇集,举办档案展览,对社会各界利用档案进行咨询等等。国家档案馆实质上是国家永久性保管档案的基地和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料信息资源的中心,是现代社会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