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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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事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称,负责对国家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指导、监督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的工作。

档案局是随着国家的档案馆增多和档案事业发展而产生的。最早设立档案局的是西欧国家,如德意志普鲁士王国(1831)、意大利(1874)、法国(1884)。世界各国设立档案局与档案事业管理体制有密切关系。在实行集中式档案管理体制的国家设立档案局的较多,其中有的只在中央一级设置,如法国;有的从中央到地方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如苏联。在实行分散式档案管理体制的国家一般不设档案局,只有个别国家在中央级设立档案局,如美国;或仅在地方设立档案局,如德国拜恩州。各国设置的档案局,多数为独立机构,也有少数与国家档案馆在一起合署办公,如美国、法国等。各国档案局的具体名称、隶属关系、职权范围,因各国社会政治制度和历史传统不同而存在很大差异。按隶属关系划分,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1)由国家最高领导人统辖的档案局。如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署,是联邦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负责管理国家档案馆、各联邦文件中心和各总统图书馆,局长由总统任命,并向国会报告工作;阿尔及利亚国家档案局直属于总统府,局长由总统任命,并被赋予“国家档案全宗的法律代理人”权利,对全国档案工作实施监督;喀麦隆的国家档案管理局,在1978年以后也归共和国总统领导。

(2)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领导的档案局。如苏联部长会议档案管理总局,直属于部长会议,负责领导国家档案机构体系,掌管国家档案全宗,直接管理各苏联中央国家档案馆,对中央各部的档案室和文书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通过各加盟共和国档案管理总局、各自治共和国档案局和各边疆区、州、市档案处来领导全苏档案工作;越南的国家档案局直属于总理府,负责领导中央档案馆和全国档案工作。

(3)隶属于政府一个部的档案局。如意大利中央档案局,刚设立时隶属内务部,后改名为国家档案总局,从1975年起隶属文化遗产与环境保护部,负责领导全国档案机构体系,管理国家中央档案馆和各省、市区的国家档案馆,同时在18个大区分别设立档案监督处,对公共机构的档案馆和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私人档案馆进行监督;法国档案局刚成立时隶属教育部,后来曾隶属内政部,1959年改属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的公共档案馆;西班牙档案馆与图书馆管理局,隶属教育部,负责管理国家档案馆与图书馆网;罗马尼亚、捷克和斯洛伐克等国的档案局,均归内务部领导,负责监督、指导全国档案工作。

此外,有些国家虽然不设档案局,但法律规定国家档案馆有行政管理职权。如瑞典王国国家档案馆,隶属文化与教育部,享有一个国家中央行政管理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对王国的档案馆执行最高行政监督,并处理不属其他机关主管的档案事务;墨西哥的国家档案总馆受内务部领导,馆长由总统任命,该馆既保管国家的历史档案,又通过协调咨询、提出建议、签订协议等方式管理全国档案事务;秘鲁的国家总档案馆拥有对全国各省档案馆的领导权和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力,监督政府各部门和各种公共机关文件管理并为之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力,对私人档案馆收藏全宗的完整性进行监督和干预的权力。还有的国家不设档案局,而设置咨询性的档案机构,兼有部分行政职能,如印度历史档案委员会,隶属教育部,是全印性的档案机构,它与国家档案馆密切合作,对国家档案工作起指导作用;厄瓜多尔的全国规划委员会负责协调各级档案馆的业务活动和对国外的联系。

中国在1949年以前没有设置全国档案行政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于1954年11月正式设立了国务院直属的国家档案局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统一掌管全国档案事业,随后,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盟、自治州)、县(旗、自治县)都相继设立了各级政府直属的档案局。各级档案局统一地、分层负责地对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分别管理各级档案馆,在全国形成了一个档案事业管理体系。地(市、盟、自治州)、县(旗、自治县)档案局一般都与同级档案馆合署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