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浏览

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法律。主要规定国家所实行的兵役制度,公民服兵役的条件、形式、期限和权利、义务等。兵役法依据宪法制定,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颁布实施。其目的在于保障军队的兵员补充,加强国家的武装力量建设。

在古代的法律中,早就有兵役方面的条文。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对军人的权利和义务就有具体规定。中国先秦时期的礼、律、令中,已有关于兵役的内容。唐朝的《永徽律》、明朝的《大明律》、清朝的《大清律例》等,都规定了有关军人从征、替役、优抚和惩处的条款。专门的兵役法,最早见于1798年9月法国的《儒尔当法》。该法规定征集20~25岁的青年到军队服兵役。中华民国时期,南京国民党政府于1933年颁布过《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5年7月3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1984年5月3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役分现役和预备役。军官服现役和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专门条例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陆军3年,海军、空军4年。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超期服现役1~2年。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的,经本人申请和上级批准,可改为志愿兵。志愿兵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不超过35岁。士兵服预备役的年龄为18~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公民,除服现役者外,在有民兵组织的单位,都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基干民兵为第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第二类预备役。在没有民兵组织的单位,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公民,要进行预备役登记。兵役法还规定了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就学期间进行军事训练的办法,战时动员的原则和要求,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以及对违反兵役法行为的惩处等内容。新兵役法的颁布实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制度进一步完善,更加适应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建设和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