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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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义:

(1)在全国或战略区范围内执行机动作战任务的部队。亦称野战部队。一般担负歼敌重兵集团的主要作战任务,是作战的骨干力量。

(2)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战争时期部队的最高一级建制单位,担负战略、战役作战任务。解放战争初期,中国人民解放军为调整部署,集中兵力,在各战略区组建了野战军,后逐步统编为西北、华东、东北、中原和华北等野战军。1949年初,为适应“向全国进军”的需要,又将西北、中原、华东和东北野战军分别改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野战军。各野战军直属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下辖若干兵团及特种兵部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野战军番号撤销,其机关分别与有关军区机关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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