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庸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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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前期实行的赋税制度。北魏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租调制度,规定以一夫一妇作为交纳租调的单位,但对徭役的规定不详。北齐对租调和服役年龄都作了具体规定。

隋朝建立后,开皇二年(582)新令规定:一夫一妇为一床, 交纳租粟三石, 调绢一匹(四丈)或布一端(五丈)、绵三两或麻三斤;单丁和奴婢、部曲、客女依半床交纳;丁男每年服役一个月。

开皇三年又令:成丁年龄由十八岁提高为二十一岁,中男由十一岁提高到十六岁;每年服役期由一个月减为二十天;调绢由一匹改为二丈。开皇十年又规定丁年五十岁,免役收庸。以庸代役的制度开始部分推行。

隋炀帝即位后,“除妇人及部曲、奴婢之课”。租调徭役完全按丁征收。

李渊建立唐朝后,武德二年(619)二月制,每丁纳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此外不得横有调敛。武德七年四月,又颁新的赋役令,规定:每丁纳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每年交纳绫(或绢、)二丈、绵三两,不产丝绵的地方,则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折绢三尺。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租调皆免,正役和加役总数最多不能超过五十天。赋役令还规定:遇有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以上免租,十分损六以上免调,十分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这就是租庸调制的主要内容。以后虽不断修订,增加了一些新内容,但上述基本内容一直未变。(见彩图)

怀集县庸调银饼 陕西西安何家村出土 洊安县开元十九年(731)庸调银饼 陕西西安何家村唐窖藏出土

唐朝赋役令还规定,五品以上高级官僚及王公的亲属都可以按照品级在规定范围内免除赋役。六品以下、九品以上的中下级官吏只免除其本人的课役。征发课役的原则是,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唐律禁止官吏在征发课役时违法及不均平。

租庸调由县尉负责征收。庸调绢每年八月开始收敛,九月从州运往京城和指定地点,租则根据各地收获的早晚进行征收,十一月开始运送。一般是物之精和地之近者运往京城,送交司农、太府、将作、少府等寺监。物之固者与地之远者则送交边军及都护府以供军用。

租庸调以人丁为本,不论土地、财产的多少,都要按丁交纳同等数量的绢粟。这是建立在唐初自耕农大量存在,并且都占有一定数量土地的基础上的一种赋税制度。唐高宗、武则天以后,直到唐玄宗统治期间,土地兼并日益发展,农民逐步失去土地,按丁征收的租庸调逐步成为农民沉重的负担。许多农民破产逃亡,成为地主的佃户。租庸调制与当时的土地占有情况日益不相适应。到了玄宗天宝(742~756)年间“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而天下户籍久不更造,甚至戍边死亡者也不为之除籍,户部按旧籍征敛租庸调,地方政府则把虚挂丁户的租庸调均摊到没有逃亡的贫苦农民身上,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已经无法继续下去了。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实行两税法时,正式宣布废止租庸调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