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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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货币。即熔铸成锭的白银。始自汉代,其后各代皆有铸造,但流通不广。至明代盛行,但不是国家法定货币。至清,始作为主要货币流通。重量不等,因以“两”为主要重量单位,故又称银两。

明太祖朱元璋即位前后,民间交易多用金银。洪武八年(1375)发行宝钞(即钞)后,朝廷多次下令禁止民间以金银为货币进行交易,违者治罪。但政府发钞铸钱(见制钱)仍以银价为标准。银钞之间、银钱之间都有一定比价,同年定价,银一两当钱一千文,当钞一贯。明英宗即位后,放松用银的禁令,收赋有米麦折银之令,并减少各种纳钞项目,以米银钱当钞。《明史》记载,此时“朝野率皆用银,其小者乃用钱,惟折官俸用钞”。成化以后,田赋、商税、盐钞、匠役以及官俸等项收支中,折银的范围日趋广泛。银两逐渐成为主要的支付手段。此时,形式上银两与铜钱并用,但铜钱的价值太小,发行量又不大,不能适应大宗交易的需要,在交易中银两使用的比重逐渐增大。有人估计,隆庆四年(1570)的市场交易中,十分之九以上用银支付,用钱不过十分之一,银在政府的财政收支中所占的比例更大,万历九年(1581),太仓银库岁入银三百七十万四千二百八十一两,钱二千一百七十六万五千四百文,按钱一千文折银一两换算,此项钱仅合银二万一千七百六十五两,不及银数百分之一。

正德十年(1515)铸银锭

自明初开银禁后,物价多以银两计算。从以银表示的金价、米价、绢价看,明代白银的购买力大大高于宋、元时期。宋、元时,金一两约合银十两三钱左右,明时为六两四钱七分;宋、元时江南米一石约值银一两八钱四分,明时仅九钱四分多,宋、元时,绢一匹约值银一两五钱七分,明时仅六钱。按此价综合计算,明代白银的购买力约比宋、元时期提高一倍左右。但明代仍无银币。作为通货用的白银,主要是铸成两端翘起的船形银锭银元宝),银条和码形的银锭都少见,小额交易则使用碎银。元宝银锭大小不等,大元宝一锭有重至五十两者,也有重二十两的。其上有铸造地点、重量和银匠姓名等文字。小锭上的文字多少不一。银锭和碎银的重量不划一,成色也各有差异,每次支付时都需秤称分量和鉴定成色,多有不便。

清代实行银钱平行本位制度,规定制钱一千文准银一两。银两是法定通货,不仅民间交易收藏使用,官府收纳地丁绢税也使用。由此形成银两制度。

清朝的银两多以马蹄形的元宝出现,故亦称为宝银。经过熔铸,又可分为大锭、中锭、小锭,通称银块或银锭,此外还有碎银。由于各地均可自行熔铸宝银,以致宝银的种类和名称虽然全国大体一致,但成色与重量并不一律。各地使用不同成色名目的银两,相互兑换均有一定的折算比率。

银两有实银和虚银之分。虚银是指它作为价值符号或计帐单位。清初法定的纹银、咸丰年间出现的上海规元银、汉口的洋例银以及天津的行化银,都是作为通行的计算单位的虚银,但它们可以随时折合兑取实在的银两。此外,还有作为特定用途从而具有特定衡量标准的虚银,主要有用作官库收捐纳税标准的库平银、用作征收进出口货物关锐标准的关平银和用作征收漕粮折色的漕平银。

鸦片战争后,外国洋银(见银元)大量流入和自铸银元流行,并没有根本改变或取代银两制度的地位。混杂的货币制度,在对外贸易的金融调度上和在与英镑比价的变化上,都符合外国资本的需要。1933年宣布废两改元后,银两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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