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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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政府向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创于商鞅。这种作为军赋征收的人头税,在秦时或称口赋。汉四年(前 203)汉高祖刘邦下令,确定民年十五以上到五十六岁出赋钱,每人一百二十钱为一算,是为算赋(东汉时也称口算),从此成为定制。

汉代每年八月进行户口调查,称作“案比”,即于此时征收算赋,因此称“八月算人”。算赋是汉政府财政收入中的一个主要项目,归大农经管,“为治库兵(兵器)车马”,仍是军赋性质。元帝时贡禹上书主张把算赋起纳年岁从十五推迟到二十岁,但未被采纳。算赋一律用货币缴纳,除昭帝时因谷价过贱伤农,有两次特诏暂用菽粟代钱外,几乎没有例外。算赋数额偶然有因特殊情况而减轻的,如文帝时曾减到四十钱,宣帝甘露二年(前52)曾暂减民算三十钱(收九十钱),成帝建始二年(前31)每人暂减四十钱(收八十钱)。算赋也有因各种原因而蠲免的,如武帝元封元年(前110)令巡行所经郡县特诏免算;宣帝地节三年(前67)令流民欲还本土者免算;武帝初即位时(前140)免民八十以上家两人算赋以示敬老;东汉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免产子之家三年算赋,怀孕女子之夫一年算赋,以奖励人口增殖;明帝永平九年(公元66)诏与徙朔方的罪犯同行之妻,若死而又无父兄的,复其母口算;章帝元和元年免无田而应募徙往他处的贫民三年算赋;安帝永初四年(110),桓帝永寿元年(155)暂免战乱地区算赋;安帝元初元年(114)免受灾的三辅地区三年口算等。另方面,算赋也有偶然增加的,灵帝时南宫着火,即曾令敛天下口四十钱供修治宫室。

西汉文景时期算赋、口赋木牍 湖北江陵凤凰山出土

算赋数额一般为每人一年一算。但也有几种特殊情况。秦时曾有“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法令。惠帝六年(前189)为鼓励户口增殖,提倡早婚,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未嫁五算,即算赋五倍于常人。又,《汉书·惠帝纪》六年注引《汉律》,贾人与奴婢倍算,即为了抑商和限制蓄奴,商人与奴婢的算赋比常人加一倍。新莽时为限制私人占有奴婢,曾令上公以下要为其占有的奴婢每口出钱三千六百,即为常人的三十倍。令下未久,新莽就告败亡。

算钱,还有口赋、更赋的征收货币,使农民不得不出售相当多的农产品来换钱交赋,从而加强了同市场的联系。汉代商品经济之所以比较活跃,赋税的货币化也是其中的一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