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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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单独或数个国家集体采取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行动,以抵抗和反击外来武装侵略的权利。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其目的是防御外来的武装侵略,维护国家的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一个国家的自卫权的行使,只有当该国实际遭到外来武装进攻时,才是必要的和合法的。1945年6月签订的《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帝国主义者和霸权主义者往往以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权为借口,规避其发动侵略战争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贯遵循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自卫原则。中国边防部队1962年在中印边境、1969年在中苏边境、1979年在中越边境,对外来武装侵犯的自卫还击作战,都是在遭受武装进攻的情况下,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而合法行使自卫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