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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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从事手工业生产的专业人户。唐代有番匠,即工匠在官手工作坊内服番役二十天。番匠亦称蕃匠、短番匠。番匠服役期满后,如接受其他应上番工匠的“帮贴钱”,继续代人应役,称长上匠。番匠在官府工少匠多时也可输钱代役。宋代匠户往往为官府以强差为强雇方式役使。元代以后,匠户成为官府户籍统计中的一类。

元朝匠户的来源有二:一是蒙古在长期征伐过程中虏获来的工匠以及被抑逼充当工匠的俘虏;一是从民间签发来的手工工匠和并非工匠的普通百姓。匠户在户籍上自成一类,必须在官府的手工业局、院中服役,从事营造、纺织、军器、工艺品等各种手工业生产,由各局、院和有关机构直接管理。不允许他们随意脱籍,必须世代相袭,承当指定的工役。如果不肯入局、院服役,就要“痛行断罪”。有些并非工匠的匠户,或虽是工匠但所派工役非本人专长者,往往出钱雇工代为应役。官府发给入局、院服役的工匠本人及其家口盐粮,工匠月支米三斗、盐半斤,家属十五岁以上的大口月支米二斗五升,小口支米一斗五升。匠户免除科差,但要纳地税(见税粮)。元代前期,匠户可以免当杂泛差役与和雇、和买,但在成宗大德七年(1303)元政府改革役法后,匠户须与民户等按同一标准一起承担。

匠户的总数不可考。元政府在大都设立了大量局、院,因而聚集的匠户也最多,仅制造毡罽的工匠即在二万户以上,金玉玛瑙工匠有三千余户。平定江南以后,元政府一次就签发工匠三十万户,经过拣选后,还留下十万户左右。估计元代匠户应在二十万户以上。此外,还有隶属于诸王投下的大量匠户。

匠户应役时,“每日绝早入局”,在官吏监督下造作,“抵暮方散”,工作很辛苦。其中有一部分全家入局造作,他们多是原来被俘的工匠或被抑逼为工匠的俘虏,除了官府发给的盐粮和偶尔赏赐的衣物之外,没有其他收入,因而生活艰难,衣食不给,常常发生质典子女之事。另一部分是工匠自身入局、院应役,得到一份盐粮;工余可以回家和家属一起工作,自行买卖。他们多是从民间签发的匠户,其处境比前者好些。但是管理局、院的各级官吏,往往巧立名目,“捕风捉影,蚕食匠户,以供衣膳”。所以不论哪一部分匠户所受剥削和压迫都很沉重,只是程度有些差别。和民户、军户站户一样,匠户中也有一部分富裕上户,元政府就从他们中间选拔局、院官吏,待遇与一般匠户有所不同。

洪武二年(1369),明政府下令“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匠户隶属于工部,分轮班匠、住坐匠二类。明初规定:轮班匠须一年或五年一班轮流到官手工作坊服役,每班平均三个月。住坐匠则是每月赴官手工作坊中服役十天,若不赴班,则须月出银一钱由官府另雇他人。这两类匠户在当值以外的其余时间可以自由趁作,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终年拘禁在官手工作坊中劳动的束缚。但是,匠户在身分上仍是父死子继,役皆永充。匠户子弟征入内府针工局习艺者号“幼匠”。匠户除了可免除一部分杂泛差役外,正役和税粮不能免除。

匠户的数目在明代十分庞大。洪武二十六年,轮班匠达十二万九千余名。宣德时天下工匠“数倍祖宗之世”。嘉靖四十一年(1562),须交纳班匠银的轮班匠达十四万二千余名。隆庆五年(1571),住坐匠仍有一万五千余人。

匠户在作访中要受到官吏的层层盘剥。各监局的宦官亦多占匠役。工匠中常有怠工或逃亡的情况。天顺十年(1460),工匠逃亡多达三万八千余人。明政府一方面设法招抚,一方面将逃亡匠户发往卫所充军,知情不举者亦充军。成化二十一年(1485),明政府被迫下令轮班匠可折收银两:南匠每名月出银九钱,北匠每名月出银六钱。纳银后,可免赴京当班(见匠班银)。嘉靖四十一年,明政府进一步改革匠役制度:每名轮班匠每年纳“班匠银”四钱五分,从而废除了轮班制。住坐匠仍需按月当差,匠籍制度并没有取消。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匠户对于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日趋松弛。顺治二年(1645),清政府宣布废除匠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