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弦乐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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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队组织形式的一种。由弦乐器、管乐器和打击乐器组成的大型器乐合奏乐队。由于演奏不同体裁的器乐作品以及演出场地、功用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称谓:在音乐会舞台上演奏交响音乐作品的大型管弦乐队称“交响乐队”;用以演奏室内乐作品、乐队编制较小的称“室内管弦乐队”;专门演奏轻音乐作品的称“轻音乐乐队”;用于歌剧或舞剧演出的称“戏剧乐队”等等。爱乐乐队在乐队编制上也属于管弦乐队。专为舞蹈伴奏的各种不同组合的乐队,虽然有管(如萨克斯管等)有弦(如吉他、曼多林等),但一般不称管弦乐队,而称为乐队。

管弦乐队一词出自希腊文,原意是“舞蹈场地”,指古希腊剧场中位于舞台与观众之间安置舞蹈者和演奏者的半圆形场地。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欧洲器乐演奏活动主要是室内乐;17世纪,歌剧乐队首先出现,原为表示乐队所在地的名称,后逐渐用以专指乐队本身;当时乐队的编制十分简单,只有维奥尔、琉特、竖笛和小号等,其他多种组合形式多半属于偶然性质,编制与规模也不固定。意大利作曲家C.蒙泰韦尔迪的歌剧《奥尔甫斯》(1607)演出时所用的乐队,就是由若干木管乐器、弦乐器和键盘乐器组成。从古典乐派时期开始管弦乐队逐步定型,由弦乐、木管、铜管和打击乐器组成。首批为管弦乐队写作的是维也纳古典乐派作曲家J.海顿和W.A.莫扎特。现代管弦乐队的真正缔造者应首推L.van贝多芬。贝多芬的《第一交响曲》采用双管编制,铜管乐器只用圆号和小号各两个,打击乐只用定音鼓。至于长号,贝多芬在《第五交响曲》的终乐章中才使用长号;到《第九交响曲》演出时用 4个圆号。此后,管弦乐队的发展,总是保持着古典乐派时期管弦乐队的基本骨架,仅在局部有所扩充和变化。

现代交响乐队编制约80~110人,为庆典活动等特殊需要,可临时扩大为400~500至1000人。交响乐队人数虽无定规,但为求音响平衡,一般为弦乐器约占全乐队半数以上。现代大型交响乐队多为4管编制,即每类木管乐器皆用4支:长笛3支加短笛1支,双簧管3支加英国管1支,单簧管3支加低音单簧管1支,大管3支加倍大管1支;铜管乐器组为:圆号6支,小号4支,长号3支,大号1支;打击乐器组为:定音鼓4个,镲1对,钢片琴、大鼓、小鼓、铃、三角铁、锣、木琴、钟琴等各 1;弦乐器组为:第1小提琴16~18,第2小提琴16,中提琴12,大提琴10,低音提琴8;竖琴1~2架。此外,根据需要临时还可增用管风琴、钢琴、短号、萨克斯管、曼多林琴等,指挥1人。

管弦乐队的位置排列各异,常由指挥决定,原则为弦乐在前,铜管与打击乐在后,木管居中。

弦乐器是管弦乐队的支柱,音域宽广,技术灵活,表现力丰富,每组乐器各有一位首席演奏者;第1小提琴首席一般称为“乐队首席”,负责演奏乐谱上指定的小提琴独奏段落,并协助或代替指挥工作。第1和第2小提琴是弦乐组的高声部,长笛的声音清澈是木管乐器组的高声部;短笛扩展长笛上方音域。双簧管和单簧管分别用英国管和低音单簧管补充其低音区。在管弦乐队中,木管乐器多用于独奏部分,弦乐器主要是成组的齐奏。

铜管乐器以其雄厚、威武的音响,常用于表现弦乐器与木管乐器本身无法达到的音乐高潮。在铜管乐器组中小号音色最为突出,适于表现欢庆胜利的情绪;小号的变形乐器短号富于歌唱性,但在管弦乐队中出现的机会较少。长号三重奏在交响乐队中是典型用法,威力极大。大号在铜管乐器组中音响最低。圆号音质接近木管,是铜管与木管乐器之间的纽带。击乐器在管弦乐队中主要用以强调节奏、制造气氛或渲染色彩。竖琴在管弦乐队中多半作为装饰性乐器使用。

管弦乐队传入中国时间较铜管乐队为晚。1879年初在上海成立的第1个管弦乐队“上海公共乐队”,当时只有30多人;20世纪初,青岛也有规模相仿的管弦乐队。此外,在1949年前,音乐学院学生乐队和解放区管弦乐队大都编制不大,乐器配备也不齐全。即便如此,中国作曲家也为管弦乐队写有交响音乐作品,如黄自的《怀旧》和冼星海的《满江红组曲等。新中国成立后,管弦乐队才获得相应发展,除规模较大的中央乐团、上海交响乐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乐团外,各省市的音乐、舞蹈、歌剧等演出团体及各音乐院校都拥有规模相当的管弦乐队。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