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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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武职官名。全称为提督军务总兵官。负责统辖一省陆路或水路官兵。其制始于明,但当时并非固定之职官名称,不设员额,亦不常置。至万历时(1573~1620)始为专设之官。清因之。于各省地方额设提督十九人,秩从一品,统帅所属绿营官兵。是一省绿营最高级军官。计有直隶、福建、湖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湖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各一人;兼辖水陆提督者,江南、浙江各一人;其以巡抚兼提督事者,有山东、山西、河南、安徽、江西五人。另设外海、内河、长江、福建、广东水师提督各一人。凡水陆提督统辖所属官兵,各就其职掌,分防要地,或游弋巡哨,修整武备,皆受总督节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