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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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六条内容如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的规定。

释义

非公开募集基金是一种非公开的基金发行方式,其核心在于豁免注册,在基金发起之初,投资者无法从正式渠道获得发行人的重要信息,因此,投资者必须与发行人之间有着重要的联系、关系,或有能力获取自己所需要的信息,通过自己与发行人的关系获得本应通过信息公开披露的方式获得的信息。在投资者向基金注资、基金募集完毕以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应该建立比较密切的联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通过信息披露制度,保证能够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那里获取有效且必要的信息,从而在合理情况下进行商业判断。因此,本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

本条对信息披露是一个原则性规定。由于非公开募集基金不涉及公众的重大利益,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对于提供基金信息的具体时间、基金信息的内容、信息提供的方式等,没有像公开募集基金那样作出详细列举和非常严格的要求,而是规定交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合同约定。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本条中没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这是因为非公开募集基金的信息披露是根据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而给予不同的披露。

一般来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提供必要的基金信息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基金信息的时间安排。非公开募集基金发行中的信息披露的时间跨度,可以从私募要约发出至私募证券销售完毕期间;非公开募集基金运行中的信息披露,则从基金募集完毕开始至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基金信息的内容。在发行阶段,涉及发行人最近一年内的基础财务信息、发行人的工商注册信息、发行人在投资方面的经验能力、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在基金设立后,及时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有关信息资料;在运营阶段,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每半年或者定期私下公布其投资组合及投资收益,向投资者披露资产净值、运营的基本情况等信息。 (3)信息提供的方式。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由于投资更具隐蔽性,一般不宜采用公开的方式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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