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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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运作具体方式的规定。

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基金的运作方式主要有封闭式、开放式两种,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

封闭型基金属于信托基金,是指基金规模在发行前已确定、在发行完毕后的规定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并在证券市场上交易的投资基金。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基金份额总规模不固定,可视投资者的需求,随时向投资者出售基金份额,并可应投资者要求赎回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投资者既可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购买基金使基金资产和规模由此相应增加,也可以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卖给基金并收回现金使得基金资产和规模相应的减少。开放式基金是世界各国基金运作的基本形式之一。基金管理公司可随时向投资者发售新的基金份额,也需随时应投资者的要求买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封闭型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主要区别有:

一、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同

封闭式基金一般都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一个固定期限,期满之后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延期。本法第八十条规定:“封闭式基金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一)基金运营业绩良好;(二)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四)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开放式基金则一般没有期限限制,只有当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出现的时候才会终止。

二、基金份额限制不同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在封闭期限内未经法定程序认可不能增减;开放式基金规模则不确定,投资者可以随时提出申购或者赎回申请,基金份额也就会随之增加或者减少。

三、交易场所不同

封闭式基金刚发起设立时,投资者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或经销机构按面值或规定价格购买;当发行完毕或基金已经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则只能通过经纪商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按市价买卖。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或经销机构按面值或规定价格购买;当发行完毕或基金已经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则只能通过经纪商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按市价买卖。当然,这只是指一般的开放式基金,特殊的开放式基金就是LOF,英文全称是“Listed Open-Ended Fund" 或“Open-End Funds" ,也就是所谓的“上市型开放式基金”。上市型开放式基金发行结束后,投资者既可以在指定网点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也可以在交易所买卖该基金。

四、基金份额买卖价格的形成机制不同

封闭型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交易价格由二级市场供求决定,存在溢价或折价交易现象。开放式基金的买卖价格则是以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的,可直接反映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高低。

五、激励约束机制与投资策略不同

封闭式基金份额固定,即使基金表现好其扩展能力也受到较大的限制。如果表现不尽如人意,由于投资者无法赎回投资,基金经理也不会在经营与流动性管理上面临直接的压力。与此不同,如果开放式基金的业绩表现好,就会吸引到新的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也会随之增加;如果基金表现差,开放式基金则面临来自投资者要求赎回投资的压力。因此,与封闭式基金相比,一般开放式基金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了更好的激励约束机制。

另外,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也在不断发展,为了更好地促进创新,同时更好地规范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本条还规定,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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