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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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的规定。

释义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根据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新基金管理人移交资料和业务。而不论是原基金管理人还是新基金管理人,承担的都是受托职责,即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管理基金财产。当原基金管理人向新基金管理人移交资料和业务完成时,基金财产将完全置于新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之下。为此,由独立的第三方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的必要性不言而喻:它一方面是对原基金管理人的一种监督,使原基金管理人在担任基金管理人之初就意识到无论因何种情形其基金管理职责终止,最后都要由独立的第三方(即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从而使原基金管理人勤勉忠实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可以确定原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从而对确定法律责任可以提供依据,同时也使得新基金管理人对其接手的基金财产有一个明确的范围,不会因此而在将来出现推诿扯皮。据此,本条规定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实践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审计报告以及办理备案手续,可以按照规定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办理。而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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