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九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的规定。

释义

本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如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对所管理的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等。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募集、基金合同生效后,即担负起这些职责。基金管理人职责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不能自行任意终止,除非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否则基金管理人不得单方面终止履行职责。为确保基金管理人履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条对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依照本条规定,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以下四种:

第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根据本法,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取得基金管理资格。只有具备法定的基金管理资格,才能担任基金管理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在履行基金管理职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或者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或者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那么基金管理人取得基金管理资格的条件可能将不再满足,依照本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资格。基金管理人被取消基金管理资格后,意味其不得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在这种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既然无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其职责也就自然终止。

第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根据本法第四十八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因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于信任关系而选任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经营等因素,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再信任基金管理人,那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决定解任基金管理人。当然,基金管理人并不因某一位单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满意而被解任,基金管理人的解任必须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法作出决定才能被更换;另一方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不需要以基金管理人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者管理不善等理由而决定更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无任何理由地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一旦依法被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更换的,原基金管理人的职责自然终止。

第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管理人通常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机构,具有法人地位。基金管理人解散或者被撤销时,其法人资格消灭,客观上已经无法履行职责,其职责当然终止。同时基金管理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依据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破产清算等程序,进行破产清算程序时,基金管理人将由清算组接管,基金管理人依据破产法只具有有限的行为能力,而依照本法第五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因此基金管理人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得再对基金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换句话说,基金管理人不再行使对基金财产的管理职责。

第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合同是确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信托关系的书面文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应当依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履行受托职责。如果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则基金管理人应终止履行受托职责。实践中,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很少对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其他情形进行约定,大多数的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情形与本条规定内容一致。例如,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第小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中的第一条规定: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当然,实践中的这种通常做法并不意味着基金合同不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其他情形;基金合同仍然可以根据实践需要对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其他情形进行约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