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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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停留在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驶离。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办理海关手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改驶境外。

主旨

本条是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对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和对外贸易实施海关监管,依法履行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等职责。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一切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依法办理海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法办理海关手续。所谓特殊情况,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在运输途中因为发生机件故障或者气候条件变化,威胁到运输工具安全,或者发生其他需要紧急救援的情况,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降停、停泊或者移泊的情况等。

二、本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包括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经我国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客货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的小型船舶;进出我国关境的汽车、火车(铁路机车、客车、货车、邮政车、行李车、发电车、守车、轨道车);从事国际航空运输民航机和在交通不便的关境地区用于运载客货进出境的驼、马、驴、骡等。鉴于进出境运输工具常被一些不法分子用于掩护走私,藏匿或者夹带走私货物、物品。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有效地查缉走私行为,本条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必须履行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1.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该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人员的真实情况,交验载货清单、旅客名单和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据、证明,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如国际民航机组人员携带进口物品,应当以个人旅途必须或者零星自用物品为限,并报请海关检查;国际民航机添装燃料、油料、零备件、正常设备和供应品时,应当报请海关监管。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要求指派人员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海关认为有走私嫌疑的,有权要求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海关依法执行职务,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2.停留在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海关监管的对象,驶离前必须征得海关同意,海关有权根据查验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其驶离,未经海关同意的,不得擅自驶离。

3.进出境运输工具在我国境内,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必须接受海关关于转关运输的规定,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如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汽车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设备;与车架固定一体的箱体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密封,其密封部位应当具有坚固性、可靠性;与车架固定一体的箱体没有隐藏空隙;可以装载货物的一切空间都应当便于海关检查。必要时,海关可以对运载货物、物品施加封志,或者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职务,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封志完好无损。

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必须依法办理海关手续,交验有关单证,接受海关检查,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应当遵守本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导致海关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海关有权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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