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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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主旨

本条是对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如何确定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非要式的合同,一般以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要式合同,以要式达成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以前约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以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当事人以要约与承诺达成合同后又协商签订合同书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已于承诺生效时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订立的地点,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本条规定,也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约定签订确认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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