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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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信托法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主旨

本条是对禁止将信托财产转为受托人固有财产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虽然都是由受托人直接控制支配的财产,但是这二者的性质是不同的,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是为信托目的而独立存在的财产,受托人仅在信托目的范围内为受益人的利益有权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收益由受益人享有,因此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是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受托人对其拥有排他的、充分完整的支配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这种支配权是不应受到限制的,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置其固有财产。固有财产所产生的收益仍由受托人享有。如果允许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则将使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及其利益,违背了受托人忠实履行信托义务的职责,这与受益人的利益发生冲突,与信托本旨也是相违背的。

受托人必须严格遵守这项禁止性规则,按照这项规则,受托人不管是将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还是将信托财产直接转为自己的固有财产,或者表面上利用他人名义将信托财产间接地转为自己的固有财产,都是受到禁止的。

受托人违反本条禁止性规则,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应当承担两项法律后果:一是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二是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其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恢复信托财产原状和赔偿信托财产损失,就是无效的处分信托财产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可以说是法律责任。受托人作为行为人当然应当承担这种责任。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自己的固有财产,是就受托人自己的行为而言的。如果受托人因继承、受赠或者其他包括承受名义等而取得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自己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应不在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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