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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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如果违反该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包括修建,装饰工程,未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擅自变动 (破坏或拆除),改变原有工程结构受力体系,就可能引发使用安全问题,甚至造成屋塌人亡的重大安全事故,给国家和投资者利益及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威胁。因此,建设工程的产权所有人,包括住宅工程等房屋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所有者任意变动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条例》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本条罚款的标准是对决定擅自施工的建设单位视情节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在装修过程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使用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本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凡因无设计方案擅自施工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房屋所有者,必须对因违法装修引发的严重后果承担赔偿损失。所谓赔偿损失是指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者擅自施工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者赔偿受害人所受损害的一种承担侵权责任形式。这里赔偿主要是以受害人的受害程度,损失大小所决定的,通常是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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