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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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内容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社会监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依据《建筑法》的有关内容,本《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这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一项有效的措施。另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规定了“消费者有权检举,报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也同样适用此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接受来自群众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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