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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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内容如下: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主旨

本条是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为了做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能及时上报并认真组织调查和处理,以有利于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条例》对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作出了规定。本《条例》所称重大质量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达不到建设工程安全,寿命,功能等要求,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按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第3号部令),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为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二级为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三级为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四级为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的工程质量事故,由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管理办法,经济损失不足五千元的列为质量问题,由企业自行管理。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质量事故等级标准进行修订。

(1)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检察,劳动(如有人身死亡)部门报告;若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2)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上报。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发生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

(3)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二)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规定办理,事故报告要及时,不得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

根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工程建设领域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特大事故发生后,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报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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