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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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内容如下: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主旨

本条是关于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滥用权力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的经营活动。”《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了“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商品,以排挤其它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本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限制性竞争行为在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体现。目前,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定生产厂家或产品的现象很多,如供水单位指定水暖管材,供电单位指定的电器开关,供求气单位指定燃气设备,公安消防部门指定消防器材,电信部门指定电信设施等,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采用,就在竣工验收时故意刁难或不予验收,不准投入使用。政府有关部门这种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第一,这种滥用权力的行为限制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产品采购上的自主权,出现质量问题后导致扯皮,同时对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质量隐患增加了处理的难度;第二,这种滥用权力的行为也同时限制了其它生产制定该类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厂商的平等竞争权,妨碍了公平竞争,往往保护了落后,使大批劣质材料,用到了工程上,给工程带来严重的质量隐患。因此,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主管供水,供电,供气和公安消防部门或者单位也要遵守法律不得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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