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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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主旨

本条是关于施工单位应实行教育培训和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D2010年》指出:“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切实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教育,积极开展职工劳动技能培训。”“实施不同层次的质量教育与培训”。

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是企业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只有全员素质的提高,工程质量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证,由于施工单位从事施工活动的大多数人员都来自农村,而且增长速度快,施工单位的培训任务十分艰巨。教育培训通常包括各类质量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等。

这里所指的人员,主要是与质量工作有关的,如总工程师,项目经理,质量体内审员,质量检查员,施工人员,材料试验及检测人员,关键技术工种如焊工,钢筋工,砼工等等。规定培训而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无相应的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工作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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